(2017)闽08民终67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新钦、童长注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新钦,童长注,罗家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民终67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新钦,男,1962年7月2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童长注,男,1976年8月2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原审被告:罗家春,男,1963年2月1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连城县。上诉人陈新钦与被上诉人童长注、原审被告罗家春民间借贷一案,不服连城县人民法院(2016)闽0825民初106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新钦未在指定的七日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新钦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孟 繁 钦审判员 许 虹 菁审判员 卢 维 善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邹毓(代)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