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003执82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燕华与黄水根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燕华,黄水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003执823号申请执行人李燕华,男,1968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被执行人黄水根,男,1953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郴州市。关于李燕华与黄水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湘1003民初32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后,权利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肖丽君审 判 员 曾 燕代理审判员 王新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肖旻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