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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保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与被申请人十堰双冠工贸有限公司、竹山县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牛军、张卫财产保全一案执行执行通知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协 助 执 行 通 知 书(2017)鄂0302执保192号之一竹山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关于申请人湖北十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林支行与被申请人十堰双冠工贸有限公司、竹山县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牛军、张卫财产保全一案,我院已做出(2017)鄂03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一、对被申请人牛军、张卫所有的位于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三组1幢的3宗房屋,所有权号为:竹山县房权证溢水字第××号,竹山县房权证溢水字第××号、竹山县房权证溢水字第××号予以查封;二、对被申请人竹山县华美房地产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竹山县宝丰镇施洋路2幢的房屋及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十堰房权证竹山县字第××号以及竹山县国用(2015)第401198号予以查封;三、查封期限:三年(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查封限额在500万元以内。附:(2017)鄂0302民初1010号民事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