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1181执44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玉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冀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冀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玉兰,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衡水市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181执447号申请执行人杨玉兰,女,195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住冀州市。被执行人华农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本院执行上列被执行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在立案之前就已将赔偿款打到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账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冀州区人民法院(2016)冀1181民初146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审判长 : 张 民审判员 :陈为群审判员 :韩志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骐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