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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2执恢8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莫英惠与宫利、刘艳、张德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莫英惠,宫利,刘艳,张德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2执恢80号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宫利,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刘艳,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张德君,住吉林市,公民身份号码:×××。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与被执行人宫利、刘艳、张德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莫英惠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吉02执229号执行裁定和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裁字第91号裁决,于2017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达成执行和解,且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的房屋予以解除查封,并终结对生效仲裁裁决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吉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吉仲裁字第91号仲裁裁决内容执行完毕。案件执行费700.00元,由被执行人宫利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 凯审 判 员  孟 浩审 判 员  刘天舒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陈 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