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刑初6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余小强抢劫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小强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522刑初60号公诉机关合江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余小强,男,1991年8月5日出生,四川省合江县人,住合江县神臂城镇。因涉嫌抢劫罪,于2016年8月16日被合江县公安局监视居住。辩护人王仕贵,四川万盛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江县人民检察院以泸合检公诉刑诉〔2017〕5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小强犯抢劫罪,于2017年3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合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元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余小强及其辩护人王仕贵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7月14日14时许,被告人余小强与“浩哥”(另案处理)在合江县合江镇踏水桥旁××手机专卖店内,采用持刀威胁的方式,抢走被害人汪某现金人民币2300余元。另查明,2016年8月16日,被告人余小强主动到侦查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退还了被害人汪某现金人民币23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余小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并经本院确认的合江县公安局立案决定书、监视居住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前科查证说明、归案情况说明、有关同案犯“浩哥”的查找情况说明;被告人余小强的供述、被害人汪某的陈述及对被告人余小强的辨认笔录、证人付某、余某的证言、被告人余小强对犯罪现场的辨认笔录、照片;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照片、发还清单、收条、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有关退赔被害人损失的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余小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的手段,劫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余小强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余小强归案后赔偿了被害人全部损失,可以酌定从轻处罚。综上,本院依法对被告人余小强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余小强系初犯、偶犯,且认罪、悔罪,根据其一贯现实表现,结合合江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不关押也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余小强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胡 智代理审判员  唐晓容人民陪审员  王德全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赵 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