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0733执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曾庆生、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会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庆生,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西省会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733执889号申请执行人:曾庆生,男,195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会昌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群英,江西昌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曾庆生与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赣州市伟丰怡电力资源开发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春来代理审判员 赖 超代理审判员 宋 翔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刘扬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