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103民初48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0
案件名称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与张志勇、宋晓姝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张志勇,宋晓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4801号申请人: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地址沈阳市沈河区沈阳路61号。法定代表人:孙黎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志勇。被申请人:宋晓姝。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辽宁利昇典当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张志勇、宋晓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宋晓姝、张志勇银行存款8395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诉讼保全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志勇、宋晓姝银行存款83950元或同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田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代 明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