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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1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翟某与崔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崔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11201号原告:翟某,女,1990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被告:崔某,男,1988年4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获嘉县。原告翟某与被告崔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受理后,原告翟某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翟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翟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翟某负担。审判员  司振魁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彦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