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民辖终46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民辖终46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巩义市。上诉人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南恒星钢缆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2016)豫0181民初722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4月1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称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中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铁七局集团武汉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马清来审判员 贾 音审判员 陈丕运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