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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5302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苏某某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302刑初117号公诉机关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苏某某,男,1996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浮市云安区。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云区检刑诉(2017)1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7年4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丽心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1、2016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漂亮宝贝发型屋附近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刘某。2、2016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刘某微信联系好交易毒品,然后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漂亮宝贝发型屋附近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2016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妇幼保健院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搜出一小包净重0.29克的白色晶体状物品。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共计0.6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犯罪后自己的供述、抓获经过和立案决定书可以证实在立案前就主动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依法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苏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意见。本院经审理查明:一、2016年4月左右的一天,被告人苏某某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漂亮宝贝发型屋附近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贩卖给刘某。二、2016年6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苏某某与刘某微信联系好交易毒品,然后去到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漂亮宝贝发型屋附近以5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约重0.2克的毒品甲基苯丙胺贩卖给刘某。2016年6月23日13时许,被告人苏某某在云浮市云城区云城街道妇幼保健院门前被公安民警抓获,并被搜出一小包净重0.29克的白色晶体状物品,还扣押了其手机2台。经云浮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白色晶体状物品检出甲基苯丙胺(Methamphetamine)成分。被告人苏某某因吸毒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一十日(执行时间自2016年6月23日至2016年7月3日止)。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被告人苏某某的供述及辩解;2、证人刘某、王某某的证言;3、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移交物品、清单、照片、说明材料。4、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聊天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通话清单、线索来源及抓获经过。5、现场勘验笔录及指认图照、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照片。6、毒品尿液取样清单、现场检测报告书、指认图照、鉴定委托书、鉴定事项确认书、鉴定意见通知书、检验报告。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予以贩卖,共计0.69克,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苏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贩卖毒品罪名成立。被告人苏某某被抓获后在立案前主动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苏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苏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罚金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30天内缴纳完毕。(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3日起至2018年3月2日止)。二、从被告人苏某某处扣押的手机2台,依法予以没收。已扣押的毒品,依法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刘志梅人民陪审员  刘伙耀人民陪审员  陈业珍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翁伟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