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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01民初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1

案件名称

李豹与吉次子黑、解连么吐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豹,吉次子黑,解连么吐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西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01民初467号原告:李豹,男,汉族。被告:吉次子黑,男,彝族。被告:解连么吐里,女,彝族。本院受理原告李豹与被告吉次子黑、解连么吐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应由其住所地的普格县人民法院管辖,并请求本院将案件移送至该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合同就争诉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点等进行明确约定,但二被告确系住所地为普格县普基镇中坝路中坝村1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被告住所地在普格县,故普格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本院没有管辖权。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普格县人民法院审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毛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峙薇附本案裁判适用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