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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庞铁增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庞铁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庞铁增,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庞铁增罚金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京0114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铁增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6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