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14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庞铁增等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庞铁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4执662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南路。法定代表人薛春江,院长被执行人庞铁增,男,1981年5月1日出生,汉族,现羁押。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庞铁增罚金一案,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6)京0114刑初606号刑事判决书,现该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1月6日移送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庞铁增名下无存款、无车辆、无房产,申请执行人。待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执行线索后,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京0114执66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有昌审判员 王 帅审判员 赵一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郭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