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412民初2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2615承荣汉与周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荣汉,周云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2民初2615号原告:承荣汉,男,1935年12月3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被告:周云刚,男,1950年8月16日生,汉族,常州市人,住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承荣汉与被告周云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承荣汉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承荣汉的撤诉申请,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承荣汉撤回对被告周云刚的起诉。审判员 王 晶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朱晓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