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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23民初65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张在强与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在强,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23民初657号原告:张在强,男,生于1963年5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小利,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华平,剑阁县普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滨河东路463号。法定代表人:李久惠,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林,男,系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椿林,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住所地四川省剑阁县下寺镇东滨大道11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何辉,四川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在强与中辰建安集团有限公司、四川省剑阁职业高级中学校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张在强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以与当事人庭外协商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在强撤诉。本案诉讼费950.00元,保全费920.00元,由原告张在强负担。审判员 陈    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茜妮(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