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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2财保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与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审结申请解除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2财保90号解除保全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新城区龙兴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209123221X1。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鞠小红,重庆峡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梁山县拳铺工业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327275572727。法定代表人:刘振洋,该公司经理。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作出(2017)渝0102执保200号执行裁定,冻结了被申请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和查封了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龙兴路8号专用汽车生产基地迁(改扩)建项目倒班宿舍。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7渝01**民初2960号民事裁定,准许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解除对被申请人山东水泊焊割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50万元的冻结和申请人重庆盛时达汽车有限公司所有的坐落于涪陵区龙兴路8号专用汽车生产基地迁(改扩)建项目倒班宿舍的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文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洪中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