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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203民初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1-05

案件名称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与杨云、宋朝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杨云,宋朝阳,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李倩楠,河南金琪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大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郗和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203民初691号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住所地开封市汴京大道38号附1。负责人虎保红,行长。被告杨云,女,汉族,1968年7月6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宋朝阳,男,汉族,1957年2月4日生,住河南省封丘县。被告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金明区黄河大街永和丽园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倩楠。被告李倩楠,女,汉族,1992年1月23日生,住开封市金明区。被告河南金琪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五一路滨河佳园1号楼C段北拐角2-6层。法定代表人王黎杰。被告开封大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曹门关街19号。法定代表人郗和平。被告郗和平,男,汉族,1959年9月26日生,住开封市顺河回族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诉被告杨云、宋朝阳、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李倩楠、河南金琪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大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郗和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在审理期间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杨云、宋朝阳、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李倩楠、河南金琪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大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郗和平名下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公园路支行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杨云、宋朝阳、开封市金珠老黄记餐饮服务发展有限公司、李倩楠、河南金琪生态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开封大河安防科技有限公司、郗和平名下的存款65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物。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夏 天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宋春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