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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303民初89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华支行等与蚌埠市晟华电器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华支行,蚌埠市晟华电器有限公司,张治,曹云侠,上海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303民初895号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788561339U。法定代表人:唐振华,董事长。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华支行,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季莹莹,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束庆啭,安徽元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郑书剑,公司员工。被告:蚌埠市晟华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组织结构代码06805619-0。法定代表人:张治,经理。被告:张治,男,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被告��曹云侠,女,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被告:上海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组织机构代码证:56479715-8。法定代表人:徐少彬,经理。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华支行诉被告蚌埠市晟华电器有限公司、张治、曹云侠、上海佰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华支行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华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雪华支行负担。审判员  葛育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 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