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703执1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绵阳市天竹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绵阳市天竹建材有限公司,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703执1802号申请人:绵阳市天竹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磨家镇接龙寺村四组,组织机构代码:69695206-8。法定代表人:张秀竹,该公司经理。被申请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丽景路鹿璟名居A栋18楼,组织机构代码证:61242388-0。法定代表人:黄小荣,该公司董事长。案由��卖合同纠纷本院受理绵阳市天竹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2016)川07民终722号民事判决书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拒不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江西省第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详见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等)。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谢 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胡玉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