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705执恢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钟义龙、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钟义龙,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705执恢629号申请执行人:钟义龙,男,1976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铜陵市。被执行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住安徽省铜陵市铜陵金桥工业园,机构代码:340703000000154。法定代表人:章先兵。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0705民初2339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汇特电子有限责任公司账户存款5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耀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