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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13民初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冯朔与张玉峰、于磊、张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朔,张玉峰,于磊,张玉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13民初921号原告:冯朔,女,生于1987年4月29日,汉族,居民,住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冯鲁平,男,生于1961年5月1日,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告:张玉峰,男,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长清区。被告:于磊,女,生于1976年11月2日,汉族,居民,住长清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峰,男,生于1974年1月12日,汉族,居民,住长清区。被告:张玉国,男,生于1972年7月23日,汉族,居民,住长清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朔与被告张玉峰、于磊、张玉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冯朔以自行和解为由,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自行和解,冯朔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张玉峰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庞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薛新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