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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24执7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申请执行黄泽堂、胡嗣明、胡此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黄泽堂,胡嗣明,胡此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700号申请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法定代表人刘洁,系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黄泽堂,男,1965年10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嗣明,男,1966年9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被执行人胡此刚,男,1973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商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黄泽堂、胡嗣明、胡此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车辆不具备处置条件,暂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城县支行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撤回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6)豫1524执700号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郁峰执行员  刘 辉执行员  岳昌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李孟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