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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民初2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波诉被告赵晓川、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波,赵晓川,韩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2764号原告:高波,女,1965年1月12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麻长春,吉林平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晓川,男,1985年7月1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被告:韩丽,女,1963年12月27日生,汉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波诉被告赵晓川、韩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波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下:准许原告高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150元(原告已预交50元),由原告高波负担。审判员  崔海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朴艺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