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102执恢31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张文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张文涛,任玉雪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102执恢31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住所地日照市黄海一路56号。法定代表人:兰冰心,行长。被执行人:张文涛,住日照市东港区。被执行人:任玉雪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与被执行人张文涛、任玉雪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于二0一五年十月三十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0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被执行人张文涛、任玉雪应偿还给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借款本金296883.87元及利息,负担律师代理费14000元及诉讼费用5751.50元。因被执行人张文涛、任玉雪未能自觉履行上述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审查立案后在执行期间,本院依法查封并委托拍卖了登记在被执行人张文涛名下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日房字××号、抵押登记证号为日房他证市字第20120809**号项下位于日照润生佳苑8号楼4单元702号房产,至2017年3月31日第三次拍卖成交,由竞买人任德军(公民身份号码)以513000元竞得。本案在执行期间查明,被执行人张文涛的该涉案楼房另因其与案外抵押权利人汪照明民间借贷于2013年1月15日办理日房他证市字第20130115**号一般抵押登记,抵押债权数额200000元,该抵押亦尚未注销。现该涉案房产已依法予以拍卖且成交,竞买人已将成交价款缴纳完毕,应依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年12月11日(2015)东商初字第2018-1号民事裁定书对张文涛名下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的查封;解除申请执行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照分行于2012年8月9日与张文涛就涉案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办理的日房他证市字第20120809**号抵押登记;解除案外抵押权利人汪照明于2013年1月15日与张文涛就涉案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房产办理的日房他证市字第20130115**号抵押登记。二、位于日照润生佳苑8号楼4单元702号(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之房产归任德军(公民身份号码)所有。三、限张文涛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自日照润生佳苑8号楼4单元702号(房产证号为日房权证市字第××号)楼房内迁出。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向东审判员 梁作宝审判员 范 兵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庆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