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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802执9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吴宗启、查甫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宗启,查甫德,章湘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庆市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802执92-1号申请执行人:吴宗启,男,1967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查甫德,男,1972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被执行人:章湘莲,女,1973年出生,汉族,住安庆市开发区。本院在执行吴宗启与查甫德、章湘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查甫德、章湘莲名下房产已被抵押,不足以清偿。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认可本院调查结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程 序审判员 程方长审判员 汪少文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邓 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