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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秀执字第00917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高龙,何红,姚岚,蒋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秀执字第0091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住所地安庆市。负责人:张浩,该分行行长。被执行人: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黄哲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黄哲强,男,196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李群,女,1969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高龙,男,1963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被执行人:何红,女,196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姚岚,女,1976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被执行人:蒋建,男,1971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分行与安庆市荣盛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黄哲强、李群、高龙、何红、姚岚、蒋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1月22日委托安徽乾元拍卖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黄哲强、李群名下的位于安庆市的房产。经三次拍卖流拍后,委托安徽富春拍卖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公开变卖,买受人李青桐以56.5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黄哲强、李群名下的位于安庆市的房产所有权归买受人李青桐所有。房屋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李青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李青桐可持本裁定书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文凯审 判 员  黄 魏代理审判员  程 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何宏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