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03执恢48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韩军,黄见亮,秦连勇,秦鸿,孙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03执恢484号申请执行人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店区柳泉路256号。被执行人韩军,男,汉族,1969年10月4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黄见亮,男,汉族,1965年6月2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秦连勇,男,汉族,1969年8月29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秦鸿,女,汉族,1954年1月27日生,住张店区。被执行人孙强,男,汉族,1971年11月23日生,住张店区。本院在执行山东张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韩军、黄见亮、秦连勇、秦鸿、孙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1)张商初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国华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人民陪审员 王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郑文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