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203执1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国芳与被执行人大连众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国芳,大连众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03执1121号申请执行人李国芳。被执行人大连众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李国芳与被执行人大连众润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文岩审判员 毕 胜审判员 牟敦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王 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