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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4民初3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闫志国与刘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志国,刘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406号原告:闫志国,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东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于金鑫,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诺清,天津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斌,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南开区。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进步道37-39号及民生路48-50号一层及三层。主要负责人:黄智,总经理。原告闫志国与被告刘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闫志国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志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志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衡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李欣阳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