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104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蓬莱蓬仙特钢钢丝厂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蓬莱蓬仙特钢钢丝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104执513号申请执行人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287-1号2幢1单元2层。法定代表人邬森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栋(特别授权),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蓬莱蓬仙特钢钢丝厂,住所地蓬莱市海港路*号。法定代表人张健民。申请执行人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蓬莱蓬仙特钢钢丝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标的人民币248978.84元,执行费人民币3635元。申请人依据(2015)杭江商初字第98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2月22日向本��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杭州升华工贸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蓬莱蓬仙特钢钢丝厂(2017)浙0104执513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2017)浙0104执513号一案的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7)浙0104执51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汪 骏 华人民陪审员 俞 梢 烨人民陪审员 施 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书 记员 :丁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