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8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方强伟与李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强伟,李保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五条
全文
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28民初885号原告方强伟,男,生于1966年1月22日,汉族,农民,地址:唐河县。被告李保柱,男,生于1951年8月13日,汉族,农民,地址:唐河县。本院在审理方强伟李保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2017年4月25日,原告方伟强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第一百五十四五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25元,由原告方伟强负担。审判员 唐念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于 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