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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21执异4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李天佑与徐美存等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美存,朱庆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21执异4号案外人:李天佑,男,汉族,1965年3月17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申请执行人:徐美存,女,汉族,1967年10月10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澄江县。被执行人:朱庆芬,女,汉族,1966年10月3日生,住云南省玉溪市江川区。在本院执行徐美存与朱庆芬返还投资款一案中,案外人李天佑于2017年4月18日对本院(2016)云0421执346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提出书面异议,本院于当日立案审查。案件审查过程中,案外人李天佑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李天佑的撤销申请的行为,确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无规避法律和侵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案外人李天佑撤回执行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文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箐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