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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72执167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周波,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北海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72执16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广西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金港大道***号。法定代表人:陈伟昌,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蒙东毅,男,1983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委托代理人:李海源,男,1987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山北路与新区一路交汇处东方巴黎*幢*层*单元***号。法定代表人:周波,总经理。被执行人:周波,男,1972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被执行人: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南区八塘卖酒坡。法定代表人:李小红,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贵港市华晨贸易有限公司、周波、广西竹福星农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作出(2016)桂72执167号执行裁定,扣押了被执行人周波名下的“贵港南方999”号、“贵港南方777”号、“贵港西江333”号、“贵港西江555”号船。因上述四船在本案执行过程中经两次公开拍卖和两次变卖均已流拍,本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2016)桂72执167号之二执行裁定,将被执行人周波名下的“贵港南方999”号、“贵港南方777”号、“贵港西江333”号、“贵港西江555”号船作价288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贵港市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抵偿2848000元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贵港南方999”号、“贵港南方777”号、“贵港西江333”号、“贵港西江555”号船的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姚中伟审 判 员  蒋有益代理审判员  谢媛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廖国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