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4民初56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1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许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许洪亮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遂宁市安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904民初562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绵阳科技园区迎宾大道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700MA62458L8Q。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被告:许洪亮,男,1977年6月16日出生,汉族。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许洪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立案。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侯根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珂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