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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8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丽钰与王玉亭、李争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钰,王玉亭,李争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33号原告:林丽钰,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王玉亭,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争誉,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林丽钰与被告王玉亭、李争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丽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丽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巧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