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82民初3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林丽钰与王玉亭、李争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钰,王玉亭,李争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82民初3833号原告:林丽钰,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王玉亭,男,1968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被告:李争誉,女,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长乐市。原告林丽钰与被告王玉亭、李争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原告林丽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林丽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林祖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巧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