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06执33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3383陈绍林与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绍林,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06执338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绍林,男,1978年9月26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姑苏区。委托代理人孙海辉、徐莉,江苏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机械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娄启刚。陈绍林与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506民初675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支付陈绍林本金1305000元及截至2016年8月31日的利息1327900元,并支付自2016年9月1日起以本金1305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案件受理费13932元。因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未按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陈绍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支付2646832元及相应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标的2646832元及相应利息,执行费28868元。本院受理后,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执行中,本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芜湖宁奇模具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安徽省芜湖县湾址镇新芜经济开发区东湾路1258号03幢、04幢厂房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房地权证芜县字第××、20××90号),有待首封法院处置。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本院查实的上述情况无异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失信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不动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苏0506民初675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跃辉代理审判员 韩亚光代理审判员 陈建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葛永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