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21执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抚松县松江河杜来建里粮油店与抚松县兴隆乡松江中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抚松县松江河杜来建粮油店,抚松县兴隆乡松江中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621执381号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杜来建粮油店,住所地:抚松县。经营者:杜来建,该粮油店业主。被执行人抚松县兴隆乡松江中学,住所地:抚松县。负责人:王焕华,该学校校长。申请执行人抚松县松江河杜来建粮油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225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抚松县兴隆乡松江中学偿还粮油款8,323.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00��、申请执行费50.00元。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抚松县兴隆乡松江中学已主动将粮油款偿还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2017)吉0621执381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2017)吉0621执381号案件终结执行。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张立宝审判员 李树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马云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