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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4执1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梅权与刘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梅权,刘桂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103号申请执行人梅权,男,1950年9月6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被执行人刘桂梅,女,1964年9月9日出生,住所地泰来县。梅权与刘桂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泰商初字第9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梅权于2016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刘桂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梅权人民币24965.6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刘桂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梅权也未能提供刘桂梅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10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梅权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刘桂梅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以后刘桂梅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梅权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书,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梅权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陶 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