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29民初2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李荣志与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荣志,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宁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29民初2336号原告:李荣志,男,198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向峰,内蒙古大宁法律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法定代表人:陈永国,系村主任。原告李荣志与被告宁城县天义镇小河沿村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不侵害他人利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荣志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费2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 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