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603民初277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林青与张志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奇台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青,张志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兵0603民初277号原告:林青,男,1961年11月17日出生,住新疆昌吉市。被告:张志伟,男,1976年7月4日出生,住新疆玛纳斯县新湖。原告林青诉被告张志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青、被告张志伟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林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欠款74556元及利息1491元,合计76047元;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6年原告给被告赊欠葫芦种子价值74556元,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双方约定该欠款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如逾期被告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后原告向被告多次索要该款未果。被告张志伟辩称,欠原告葫芦种子款属实,因原告没有履行订单合同所以至今未给付原告该欠款。2016年7月5日给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原告给被告赊欠葫芦种子价值74556元,被告于2016年4月6日、5月30日分别向原告出具借条两份,双方约定该欠款于2016年10月30日之前还清,如逾期被告将按月利息2%支付利息。2016年7月5日被告给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余款至今未付。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张志伟在原告处赊购葫芦种子欠款74556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该欠款,被告张志伟与原告林青之间的买卖关系成立。2016年7月5日被告给原告转账支付10000元,余款64556元至今未付。对于原告主张的利息,按照原被告双方的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1491元。综上所述,被告张志伟偿还原告林青葫芦种子款64556元,支付利息1491元,合计66047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志伟偿还原告林青葫芦种子款64556元、支付利息1491元,合计6604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上述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计850元,邮寄费44.4元,合计894.4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张志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唐燕1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