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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8民初46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2-28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张秋实、林永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秋实,林永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8民初4626号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法定代表人:杨维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庆珍,江苏新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秋实,女,1984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告:林永锦,男,197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张秋实、林永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4月6日立案。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于2017年5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审理中,原告以被告已经缴纳物业服务费本金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赤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贾建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杨凤逸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