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02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文雅娟与高虹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文雅娟,高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502执256号申请执行人文雅娟,女,汉族,41岁,现住内蒙古通辽市。被执行人高虹,女,39岁,汉族,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申请执行人文雅娟与被执行人高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50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文雅娟于2017年2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虹的银行存款3582.62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宝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