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204民初70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明轩与张晓洋、王峰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轩,张晓洋,王峰挺,张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204民初701号之二原告:李明轩(曾用名李慧阳),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丰满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强,吉林丁凤礼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晓洋,女,197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存,男,1978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王峰挺,男,197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被告:张静,女,195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昌邑区。原告李明轩与被告张晓洋、王峰挺、张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3日作出(2017)吉0204民初701号民事裁定,预查封被告王峰挺名下的坐落在X房屋的产籍及查封担保人李林名下的坐落在X房屋的产籍。2017年5月2日,原告李明轩向本院申请撤诉并申请解除对上述财产的查封。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李明轩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裁定如下:1、解除对被告王峰挺名下的坐落在X房屋产籍的预查封,建筑面积:144.31平方米,房号:X;2、解除对担保人李林名下的坐落在X房屋产籍的查封,建筑面积:50.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号:X号。审 判 长 潘 威审 判 员 常 静代理审判员 邱连彭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代理书记员 张笑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