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执3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4
案件名称
刘凤学与李振林、王田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凤学,李振林,王田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1执31号申请执行人刘凤学。被执行人李振林、王田力。本院在执行刘凤学与李振林、王田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将被执行人强制带回法院,被执行人害怕拘留将所有案件标的给付,并已兑付给申请人,案件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承德县人民法院(2016)冀0821民初123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米 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张雪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