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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04执恢20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马玉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马玉龙,马则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104执恢20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联重科融资租赁(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南大街37号。法定代表人方明华,总经理。被执行人马玉龙,男,1973年8月7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被执行人马则乃,女,1974年6月15日出生,回族,住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2015)岳民初字第0570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马玉龙、马则乃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玉龙、马则乃的银行存款557782.2元;或扣留、提取其应得收入557782.2元;或查封、扣押、冻结其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正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刘 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