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5民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周仕兵与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仕兵,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魏开勇,魏鸿,丁伟,丁兴先,朱媛媛,魏开平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民初1号原告周仕兵,男,汉族,生于1974年11月29日,住重庆市北部新区经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XX,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杨,四川长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叙永县。法定代表人XX,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方山镇云峰村六社,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0777927163T。法定代表人魏开勇,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桐,男,汉族,生于1956年9月25日,住四川省叙永县。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主要经营场所四川省叙永县两河镇金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4720863082N。执行事务合伙人张荣国。被告魏开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魏鸿,男,汉族,生于1986年10月13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丁伟,男,汉族,生于1973年3月25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丁兴先,女,汉族,生于1962年12月27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朱媛媛,女,汉族,生于1988年8月27日,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被告魏开平,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1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开勇,男,汉族,生于1964年7月28日,住四川省兴文县。原告周仕兵与被告泸州市叙永县浮生水业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泸州市新顺矿业有限公司、被告叙永县两河镇金银老沟头煤厂、被告魏开勇、被告魏鸿、被告丁伟、被告丁兴先、被告朱媛媛、被告魏开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周仕兵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限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周仕兵申请缓交诉讼费至本院开庭前,本院已于2017年4月12日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周仕兵至今未交诉讼费。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周仕兵撤回起诉处理。审判长 范升山审判员 李 野审判员 李 平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郑海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