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303执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叶玉婕、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玉婕,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03执832号申请执行人:叶玉婕,女,1968年8月7日生,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珍维,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94455584B。法定代表人:刘萍,总经理。第三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235649766311。法定代表人:付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叶玉婕申请执行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303民初22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诉讼审理阶段,经叶玉婕的申请,本院依据(2016)皖0303民初22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保全冻结了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到期债权45万元。在执行中,我院于2017年1月22日依法向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送达了(2016)皖0303执832号履行通知书,通知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在收到通知后的十五日内向申请执行人叶玉婕履行对被执行人蚌埠汇邦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到期债务410000元。但第三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内没有提出异议,而又不向申请执行人叶玉婕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第三人安徽淮宇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410000元,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许富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岳凯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