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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6民申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理有限公司,齐成录劳务合同纠纷民事再审决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齐成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6民申22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赵谚妮,委托代理人姜雪娇,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齐成录,男。再审申请人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锐公司)与被申请人齐成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再审申请人宏锐公司不服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2016)吉0621民初1383号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再审申请人称,一、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违反法定程序,没有对申请人出庭的身份认真核实,便允许未经申请人授权的人员出庭并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陈述和辩论,庭审所有形成的庭审笔录及判决对申请人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并没有对陈大龙进行诉讼授权,没有出具授权委托书,因此,陈大龙在庭审中的质证和陈述不能作为申请人的质证和陈述,对被申请人提供证据的认可,不是申请人对证据的认可。原审法院不能将庭审中质证和陈述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被中请人不具备监理工程师的资格,其无权行使监理职责。钟少华未经申请人授权聘请被申请人为电气监理,对申请人不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其来到申请人单位上班,申请人项目监理部的《说明》未经授权,对申请人没有约束力,钟少华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申请人利益,被申请人无权获得劳务费。向贵院申请再审,撤销一审判决并依法改判。本院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聘用被申请人为兼职电器监理,再审申请人出具的说明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务关系并未支付劳务费,原审判决再审申请人支付劳务费正确。再审申请人提出未授权陈大龙,经本院审查,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在调阅一审卷宗时,将授权给陈大龙的授权委托书撕毁,后由再审申请人向原审补交。其此项理由不能成立。再审申请人在聘用被申请人时,未审查被申请人是否具有电器监理资质,导致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工作5个月,形成事实上的劳务关系,过错责任在于再审申请人,再审申请人的此项理由不能成立。被申请人出具的《说明》加盖再审申请人公章,至于是否授权,属于公司内部管理,不能对抗公章对被申请人的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无证据证明钟少华与被申请人恶意串通,损害再审申请人利益。因此,再审申请人的再审请求及理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吉林宏锐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宋永辉审 判 员  李 楠代理审判员  李世为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 记 员  王馨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