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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826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2

案件名称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兴杰、肖振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肖兴杰,肖振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826民初581号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桦川县。法定代表人:辛宝江,职务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滕达,男,系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城信用社主任。被告:肖兴杰,男,1971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肖振石,男,1947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本院在审理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肖兴杰、肖振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桦川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肖兴杰、肖振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悦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田宏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