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24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02
公开日期: 2017-06-09
案件名称
易胜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
案由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2478号原告:易胜,男,1974年4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文灿跃,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宁乡县玉潭镇花明北路(凝香华都)17、18栋107-109,207-209号。负责人:刘仲华。原告易胜与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乡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0日立案。原告易胜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易胜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李红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书记员 陈 菁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来源: